中國時報 C4/中部萬象【鮮明/台中報導】

法律上對於「凶宅」並無定義,一般係引用民法「物之瑕疵」的概念予以評價,若能證明所買到的房屋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案件,賣方刻意隱瞞,並因此造成市場接受程度及價格低落,即可認定屬「物之瑕疵」,獲得勝訴的機會也較高。

法界人士指出,凶宅在法律上並無明確定義,一般實務上所稱之凶宅,主要是根據房屋仲介公司規範,指的是「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事件」的房屋。


法界表示,凶宅對住戶心理層面可能造成負面影響,在不動產市場的接受度也比較低,連帶造成房價低落,買賣雙方在訂定買賣契約時,賣方若明知是凶宅卻刻意隱瞞,買方即可引用民法「物之瑕疵」概念,主張所購買的房屋因凶宅造成經濟價值減損,要求解約、返還價金。


值得注意的是,病死、自然死亡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死亡,並不在凶宅的範圍內。高雄曾有案例,一名宋姓屋主新買的房屋傳出有妙齡女子仰藥自殺案件,向法院訴請前屋主、房仲公司返還購屋價金,但法官調閱檢警相驗紀錄,發現死者係服藥過量意外死亡,認為「意外死亡」不構成「凶宅」,判決宋姓屋主敗訴。


房屋仲介人員表示,消費者想確定所欲購買的房屋是否凶宅,如果能直接向轄區派出所查詢,當然最快、最準確,但警方有時擔心引起爭議,不一定會全盤告知,消費者可再向里長、鄰長或鄰居詢問,多問幾個人比較保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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