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時報 B2/稅務法務 【楊穆郁/台北報導】

營業人間因交易往來等商業活動,而發生賠償款、違約金等收入時,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?這點常造成營業人之困擾。國稅局表示,只有從銷售貨物或勞務而衍生的賠償金、違約金,才必須開立統一發票、課營業稅。以出租房屋為例,出租方收取的違約金,才須課營業稅;承租方若因對方違約收取違約金,則不用報繳營業稅。北市國稅局指出,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,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。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,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(如違約金、賠償金等)。

北市國稅局舉例說明:A公司出租房屋予B公司,因B公司遲延支付租金,A公司向B公司加收之違約金,係A公司銷售勞務(出租房屋)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,屬於銷售額之範圍,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,課徵營業稅。


但如果是A公司提前解約,並支付B公司違約金,則該違約金非屬B公司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,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,免徵營業稅。B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貼用印花稅票(銀錢收據)交付A公司即可。


北市國稅局強調,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,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為依據,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,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,報繳營業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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